8月17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说明。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多年前相比,目前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高虎城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防治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污染区域由城市扩展到了农村,高铁、城市轨道交通等新型噪声源不断出现,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
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二是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三是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四是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五是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新增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规定、宁静区域创建条款以及自治管理规定;六是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草案采纳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基层执法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删除原法名称中的“环境”二字,更加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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